小红拿着一份香港遗嘱来找我,满脸困惑:钟律师,我爸是香港人,在香港立的遗嘱,回深圳为啥还要走一道叫「转递」的手续?我笑,港澳台继承啊,和纯老外那套不是一个门进的,这道转递,正是它的特别之处。今天借小红这桩,把港澳台居民继承内地遗产的门道讲清楚。
小红的父亲张大爷,香港居民,早年在深圳买了一套房子,也在香港置了些资产。去年张大爷在香港请律师,按香港《遗嘱条例》立了份遗嘱,写明深圳这套房由在深圳生活的女儿小红继承,香港资产归儿子。张大爷去世后,小红拿着遗嘱兴冲冲去深圳不动产中心,被告知:境外遗嘱须经认证、公证,并走完转递程序,才能在国内用。小红蒙了,她原以为香港同胞手续该和内地差不多,哪知照样关卡重重。
先说大前提。港澳台居民继承内地遗产,法律上参照适用咱们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。但办手续的渠道,和纯外籍华人不同。纯外籍要走「当地公证加使领馆认证」,港澳走的是另一条专属通道,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,再由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或澳门)有限公司转递。注意,是「转递」不是「使领馆认证」,这是港澳特有的安排,很多人把两者混为一谈,材料递错窗口,白等几个月。
第一个坑,就是这道转递的程序。小红的香港遗嘱,得先经香港高等法院做遗嘱认证,也就是由法院确认这是张大爷最后一份有效遗嘱、无人异议。拿到认证后,再由中国委托公证人(香港)出具公证,最后交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有限公司转递到内地。少了任何一环,深圳公证处不收件。我见过有人图快,自己把香港律师的文件带来就用,被一口回绝,来回折腾半圈。
第二个坑,藏在「必留份」里。内地公证处办遗嘱继承,会专门查一项:遗嘱有没有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利。香港那边的认证文件,不体现这一项,得靠内地律师配合公证员,在谈话笔录里问清楚、查清楚。张大爷的子女都成年有收入,没问题;可要是他还有个无收入的老母亲在世,那遗嘱没留份的部分就得抠出来。这关,香港文件替你瞒不了,得在内地补。
第三个坑,是夫妻财产的认定。香港实行的是个人财产制,和内地夫妻共同财产制不同。张大爷的深圳房子,若是婚内买的,按内地法是夫妻共同财产,他只能处自己一半。可张大爷若按香港法认为这是他个人财产,遗嘱写「全部给小红」,回内地就卡壳,另百分之五十是他香港妻子的,不能随便处。所以办之前,得先判断这套房在两地法下的性质,该析产析产,该确权确权。一方水土养一方人,两地的婚姻财产观,差着一整个湾。
再讲讲法律适用本身。法定继承里,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,所以深圳房子按咱们民法典分;动产,比如张大爷在香港的存款,适用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,也就是香港法。遗嘱这块,方式看第三十二条,效力看第三十三条,和涉外一个样。有意思的是,香港遗嘱形式比内地宽松:书面、立遗嘱人签署、两名见证人同时在场即可,不严格区分自书代书打印。所以张大爷那份港式遗嘱,形式在内地也认得出,这是好事。
我办涉港澳台案子,最深的体会是「殊途同归」四个字。港澳和内地,程序入口不同,转递和认证各走各的,可落到遗产分割,最后都归到内地实体法这根轴。有回一位澳门居民在内地有房,我们走澳门公证加转递,前后比纯外籍少一道使领馆环节,快了些,但内地公证处照样严查必留份和夫妻份额。所以别以为港澳近、手续就松,该过的关一道不少。
还有个冷门知识点,香港遗嘱会因为立遗嘱人后来结婚而撤销,除非遗嘱里写明不因结婚撤销。张大爷这份是丧偶后立的,不涉及;可有些客户早年立遗嘱,后来又成家,回头遗嘱悄无声息失效了还蒙在鼓里。所以跨境立遗嘱,结婚离婚这些人生大事,都可能让一份纸变废纸。我常提醒,人生有变动,遗嘱要重检,别把旧纸当护身符。
给港澳台家属几条实在建议。其一,老人健在时,若在内地有房,干脆在内地立一份符合中国法的公证遗嘱,省得日后跨海认证。其二,材料提前备:香港的死亡证明、亲属关系、结婚证,都走委托公证人加转递,别等要用才出国办。其三,碰到夫妻共同财产,先析产再继承,别一股脑按遗嘱全要。俗语说,磨刀不误砍柴工,跨境手续慢,提前磨刀最划算。
这案子结局还算顺。小红按我说的,先办香港高等法院遗嘱认证,再经委托公证人公证、中法转递,到深圳公证处时,我们提前把必留份、夫妻份额都梳理清楚,顺利拿到继承权公证书过了户。她跟我说,原来港澳台继承,近是近,规矩一点不含糊。我点头,法律没有近水楼台,只有按部就班。
写到最后,我心里有数:港澳台和内地血脉相连,可法律是两套齿轮,咬合得靠那道转递和认证的程序。一份港式遗嘱回内地,认不认,不看感情深浅,看手续齐不齐、内容踩不踩红线。老人留交代,为的是后人少跑腿,可这腿,该跑的还是得跑。家和万事兴,可这「和」,常常就藏在那一本本盖齐章的文件里,走得再近,规矩也不能省。





